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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 2 次修法(105.04.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515602191號令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4.19 修正)》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發布施行且於同年十月九日生效。為提高檢舉誘因,有效查處聯合行為,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涉案事業之董事、代表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不得為檢舉人之規定,並新增事業如已適用寬恕政策獲免除或減輕罰鍰者,其董事、代表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事業有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聯合行為之具體情事者,均不得為檢舉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為利於計算檢舉獎金,爰修正檢舉獎金之計算方式及核發標準。另為確保反托拉斯基金收支平衡,對於得適用寬恕政策之檢舉案,計算其罰鍰總金額,係扣除已免除或減輕罰鍰後之數額。(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增加檢舉誘因,爰將發放標準調整為三級距,並提高檢舉獎金上限額度,增訂對於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獎金上限額度提高為二倍;五億元以上者,上限額度提高為五倍。(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確保反托拉斯基金正常運作及法律關係安定,增訂檢舉獎金發放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者,先發放四分之一,俟罰鍰處分確定維持後再發放其餘獎金,以及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