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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14 次修法(114.05.0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日交通部交運(一)字第 11479002711號令修正發布第 63~6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鐵路行車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05.02 修正)》 鐵路行車規則係依鐵路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三項及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五十年四月十四日訂定發布以來,已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三月二日。 為利執行鐵路監理業務需要,並因應數位資訊傳輸普及化與資通訊技術發展,鐵路機構依法通報、提報行車事故事件相關表報,應朝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以快速掌握鐵路行車狀況,及時採取相對應之監理作為,爰通盤檢討現行規定,修正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鐵路機構於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時,增訂以指定方式辦理通報。(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二、鐵路機構於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時,增訂以指定方式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三、鐵路機構按月彙報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增訂以指定方式提報。(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四、鐵路機構於發生嚴重遲延時,增訂以指定方式辦理通報。(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 五、增訂指定方式之實施細節由交通部鐵道局另行公告。(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3 條

  1.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體或指定方式通報。 二、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一小時內以指定方式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 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通報並儘速以指定方式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鐵道局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報。
  2.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以指定方式提供災害現場影像、照片、聲音等資料;如交通部鐵道局為協調救災得要求鐵路機構以指定方式進行視訊連線作業。
  3. 鐵路機構有一般行車事故、前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定異常事件發生者,應依第一項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十二款之異常事件,經交通部鐵道局公告並通知鐵路機構者,亦同。
  4. 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或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一般行車事故發生時,鐵路機構並應即刻以電話通報相關警察機關。
  5. 鐵路機構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及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三條之規定,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時,應副知交通部鐵道局。
  1.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體通報。 二、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一小時內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 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通報並儘速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鐵道局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報。
  2.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提供災害現場影像、照片、聲音等資料;如交通部鐵道局為協調救災得要求鐵路機構進行視訊連線作業。
  3. 鐵路機構有一般行車事故、前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定異常事件發生者,應依第一項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十二款之異常事件,經交通部鐵道局公告並通知鐵路機構者,亦同。
  4. 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或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一般行車事故發生時,鐵路機構並應即刻以電話通報相關警察機關。
  5. 鐵路機構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及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三條之規定,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時,應副知交通部鐵道局。

第 64 條

  1.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以指定方式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1.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第 65 條

  1.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1.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第 66 條

  1. 本法所稱嚴重遲延,指列車時刻表所訂列車於任一站之出發或到達時刻,較表訂時刻延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其於高速鐵路,指延誤達三十分鐘以上。
  2. 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嚴重遲延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體或指定方式通報。 二、每隔四小時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示將處理經過及復原情形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體或指定方式通報,至恢復正常運轉止。
  3.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以指定方式提供造成嚴重遲延之災害現場影像、照片、聲音等資料;如交通部鐵道局另為協調應變處置得要求鐵路機構以指定方式進行視訊連線作業。
  1. 本法所稱嚴重遲延,指列車時刻表所訂列車於任一站之出發或到達時刻,較表訂時刻延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其於高速鐵路,指延誤達三十分鐘以上。
  2. 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嚴重遲延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體通報。 二、每隔四小時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示將處理經過及復原情形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體通報,至恢復正常運轉止。
  3.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提供造成嚴重遲延之災害現場影像、照片、聲音等資料;如交通部鐵道局另為協調應變處置得要求鐵路機構進行視訊連線作業。

第 67 條

  1. 本規則所定指定方式與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行車事故報告書、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之內容、格式及填寫說明,由交通部鐵道局另行公告之。
  2.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依前項格式所提通報表、報告書及月報表,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1. 有關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行車事故報告書、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之內容、格式及填寫說明,由交通部鐵道局另行公告之。
  2.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依前項格式所提通報表、報告書及月報表,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