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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11 次修法(106.12.2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監(一)字第 106970013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2-1、122-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鐵路行車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修正總說明(106.12.29修正)》 本規則係依鐵路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五十年四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施行以來,迄今已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施行為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 本次修正為因應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二項交通部聘請專家調查鐵路重大事故之立法目的及實務運作,並參酌國外鐵路事故獨立調查機制之立法例,應著重於正線衝撞、出軌、火災等涉及軌道機電技術及緊急應變之事故調查,另為有效統計及檢討分析同類型事故發生原因,避免事故種類認定產生爭議,且據以採取必要改善與預防措施,以符合鐵路安全監理需求,爰參酌交通部公告行車事故報告書及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明定各類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事故之種類及定義。 總計本次修正二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各類重大行車事故之種類及定義。(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二、修正各類一般行車事故之種類及定義。(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