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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10 次修法(115.0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550003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67 條;依第 67 條規定:第 41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總說明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15.01.16 修正)》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三年五月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四日。為強化海上事故搜救及船舶避碰效能,擴大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裝設於小船各類船種,全面推行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將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及其他內陸水道以外之小船全納入規範及檢查,爰修正本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小船設備基準表之設備規定,推行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提升小船各類船種於沿海水域之辨識能力。(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二、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1 條

  1. 小船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附件二規定。
  2. 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及其他內陸水道時,得免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3. 娛樂漁業漁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應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
  1. 小船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小船設備基準表(如附件二規定。
  2. 前項附件二有關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規定,於新建造載客小船建造中施行特別檢查時,適用之;現成載客小船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四日本條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適用之
  3. 載客小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及其他內陸水道時,得免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4. 娛樂漁業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應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

第 67 條

  1. 本規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一條,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1. 本規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