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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7 次修法(105.04.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5500486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1、12、14、60、66 條條文及第 9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41 條條文之附件二;刪除第 5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部分條文、第九條附件一及第四十一條附件二修正總說明(105.04.21 修正)》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自八十三年五月十日發布施行(原名稱:小船檢查規則),已歷經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九十九年九月二日及一百年八月九日等五次修正,為因應實務檢討相關管理規定,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提昇檢查效率及服務品質,爰增列小船檢查應完成期限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 二、為使小船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週期,與特別檢查或定期檢查申請期限一致,並經考量實務作業情形,修正航行內水載客小船及符合特定條件之漁船辦理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乘客定額屬小船管理規則規範範疇,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十四條。 四、基於小船船體構造簡單且體積較小,不易比照大型船舶利用水壓施行水密試驗,爰修正以水密檢查取代水密試驗,並增訂小船穩度判斷原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航政體制改革及船舶法第七十三條修正後,小船檢查及丈量業務已統一改由「航政機關」辦理,爰修正申請單欄位、設備豁免及檢查單位。(第九條附件一及第四十一條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