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11.02.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150016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四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1.02.14 修正)》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三年五月十日發布施行,歷經七次修正,為確保民眾乘船安全、避免船舶間碰撞、強化海上事故搜救及調查效能,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年二月二日修正發布「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增訂載客小船及娛樂漁業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相關規範,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小船設備基本表之設備規定,新增載客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數量、規格及施行日期之規定,娛樂漁業漁船應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另考量載客小船於江河湖泊及其他內陸水道航行受風浪影響程度低,且距岸較近,救援即時可及,無迫切需求,為免徒增業者負擔,爰予以排除無須裝設。 二、參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燈號及號標係按船舶總長度設置,第四十一條附件二以船長敘述,並於備註欄標示船長係船舶總長之方式,適用上易造成混淆,爰參照小船執照用語,將「船長」一詞修正為「船舶總長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