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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第 7 次修法(113.07.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319011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13.07.11 修正)》 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以下稱本標準)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嗣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 配合「醫療器材管理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制定公布,並於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增列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為本標準授權法源之一。另為因應新興檢驗項目、配合中藥與食品檢驗等業務需求與現行檢驗方法,以及檢驗成本之重新檢討,修正本標準之附表,增列或整併部分收費項目,並調整部分項目之收費數額,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之授權法源。(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刪除類別「封緘旅運費」及其收費項目;新增類別「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並增列、修正、整併或移列相關收費項目。另增列「C005 生物藥品鑑別(次世代定序法)」等十五項收費項目、刪除「F029 維生素分析」等八項收費項目、修正「E018 微生物限度試驗」等三十四項收費項目及整併「C014 酵素力價試驗」等二十項收費項目,並配合修正部分收費項目之編號。(修正規定第二條附表)三、配合現行附表之類別「生物藥品及藥物生物學檢驗類」項下編號 C 類屬生物藥品檢驗封緘相關費用之收費項目,移列至修正規定類別「生物藥品檢驗封緘」項下編號 D 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第二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十條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十條定訂定之。

第 3 條

  1. 基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有關國際組織、國家或廠商捐贈生物製劑(附表編號D類)供為無償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者,得免繳納檢驗費封緘費
  1. 基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有關國際組織、國家或廠商捐贈生物製劑(附表C類)供為無償使用,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者,得免檢驗費封緘費及旅運費

第 4 條

  1. 本標準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附表,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