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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第 3 次修法(0.04.0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90033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除附表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04.04.09 修正)》 鑒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法規名稱變更,爰配合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一條之授權法源。 另為兼顧檢驗品質並基於行政成本考量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定期檢討修正本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爰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修正本標準之授權法源。(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基於行政成本考量,為保障國人飲食用藥安全、維護實驗室核心運作,確實反映成本,爰修正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第四條已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刪除第二項。(修正條文第二條及附表) 三、本標準修正條文及附表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