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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第 6 次修法(110.03.2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9005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0.03.26 修正)》 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以下稱本標準)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嗣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 鑒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名稱變更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爰配合修正本標準第一條之授權法源。另為因應新興檢驗項目、中藥與食品檢驗等業務所需及經重新檢討檢驗成本,部分檢驗項目所需成本提高,並配合現行檢驗方法整併部分收費項目,爰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附表,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修正本標準之授權法源。(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新增未知物鑑別試驗等九項收費項目;修正抗生素力價試驗(微生物法)等五十一項收費項目之收費標準;整併「檢驗一般藥材、中藥製劑、不法藥物」類別及「食品檢驗查驗登記」類別之汞、砷、鉛、銅、鎘等五項收費項目,並調整其收費數額。(修正規定第二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