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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第 4 次修法(0.08.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901465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附表

立法總說明

《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總 說明(105.08.29 修正)》 為因應新興檢驗項目及新增中藥標準品之販售所需,擬新增不法西藥鑑別、電子煙中尼古丁鑑別、番瀉 A 對照標準品及番瀉 B 對照標準品共四種收費品項至本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並一併修正附表之收費類別、項目及說明,爰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