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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次修法(107.05.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7133429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07.05.29 修正)》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為加強港口管控,防止非法捕撈之漁獲物進入我國或利用我國港口轉運,配合非我國籍漁船之作業實務面需求,爰修正「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共十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之應符合條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新增補給為非我國籍漁船進港之活動項目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明確規範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應委由代理人辦理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縮短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之申請期限,另增訂申請進入我國港口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新增不予許可申請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之情形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增訂非我國籍漁船進港之大陸船員之搭機離境應依法申請入出境。(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增訂未依漁獲物來源漁船、魚種分類過磅、卸魚為廢止非我國籍漁船進港許可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修正分別規定非我國籍漁獲物運搬船及漁船之卸魚聲明書繳交期限。(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增訂非我國籍漁獲物運搬船或捕撈作業漁船進港卸魚或轉載,其經營者應詳實且正確填寫漁撈、轉載或卸魚作業通報表,申請卸魚量或轉載量與實際卸魚量或轉載量之差值不得逾一定數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