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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次修法(110.06.2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1013346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7、9、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6.22 修正)》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並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全文十四條。現為加強管理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之活動範圍及船上人員,防止非法捕撈之漁獲物進入我國或利用我國港口轉運,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共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非我國籍漁船申請進入我國港口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不予許可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該船或所轉載漁獲物漁船當航次之相關資料。(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新增非我國籍漁船停留我國港口期間,其經營者應對船員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任,及遵守相關防疫措施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增訂主管機關得廢止非我國籍漁船進港許可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