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6.01.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222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6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告第 27 條第 3 項序文、第 28 條第 7 款、第 34 條第 2 項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立法總說明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總說明(106.01.20 訂定)》 遠洋漁業條例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生效,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許可條件、應備文件、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仲介機構之核准條件、期間、管理、廢止條件、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保證金之一定金額、繳交、退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鑑於工商業的迅速發展,陸上就業機會與工作條件同時提升,相形之下,在漁船上工作有辛苦、離家遠、危險高及環境不佳等特性,影響國人上漁船工作意願,漁業勞動力嚴重短缺,國內勞動市場無法滿足遠洋漁業之勞動力需求,故經營者不得不引進外來漁業人力,以解決當前漁業勞動力不足問題。 近來非我國籍船員權益問題備受國際關注,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一再提到非我國籍船員相關權益之重要性,歐盟亦持續關切改善非我國籍船員待遇課題。為加強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之管理,提高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福利待遇及保障其權益,爰訂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計三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得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漁船條件及非我國籍船員應符合之資格。(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僱用方式及應簽訂之契約。(第四條至第六條) 四、仲介機構之核准條件、期間、應辦理事項、管理及廢止條件。(第七條至第二十一條) 五、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申請程序、非我國籍船員之上船、離船及管理責任。(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六、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事項。(第三十五條) 七、本辦法之生效日期。(第三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