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06.01.0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65070000A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0-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十條、第十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6.01.06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授權,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並於一百年十一月十日及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 因農漁會信用部屬區域型基層金融機構,規模大小不一,各信用部間淨值存有差異,部分信用部雖淨值較低,惟其經營體質健全,除淨值未達三億元之外,其餘財務指標均符合規定,但依現行規定無法收受轉存款,致影響放款業務之推展,為提高信用部資金運用效率並兼顧轉存款風險控管,擬對淨值之資格條件及收受限額予以差異化管理,以符實務需求,爰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將得收受轉存款之信用部淨值,由現行規定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淨值在三億元以上之信用部收受轉存款,其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淨值在二億元以上且未滿三億元之信用部收受轉存款,其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