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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 5 次修法(107.03.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7507008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十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7.03.15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授權,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並於一百年十一月十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修正。自農業金融法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行相關監理措施後,全體信用部經營體質已有大幅改善,其中逾放比率由百分之十七‧七一降至一百零六年九月底之百分之零‧四七,備抵呆帳覆蓋率由百分之十九‧七五提高至百分之六百三十‧四六,放款品質及風險承擔能力均有提升。 鑑於全體信用部逾期放款已大幅下降,一百零六年九月底全體信用部備抵呆帳覆蓋率高達百分之六百三十‧四六,現行農漁會得收受其他信用部轉存款之資格條件中,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之項目,已不具鑑別度,無法反映信用部實際財業務狀況,爰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十條之一,刪除以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為資格條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