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14.10.2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474596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0-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十條、第十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4.10.21 修正)》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為活絡農金體系資金,提高運用效益,並減輕農業金庫轉存款之資金壓力,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放寬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信用部)收受其他信用部之轉存款,建立信用部資金流通互存機制,以充分發揮農金體系資金流通之調節功能。鑑於信用部如同時收受及轉存餘裕資金,不符本辦法去化餘裕資金之意旨,恐排擠真正有資金需求之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且影響存放比率之正確性,爰增訂信用部收受或轉存餘裕資金之相關規範。復為反映本國銀行與信用部最新財務情形,及鼓勵經營尚屬健全且有意收受轉存款之信用部提升經營體質,適度提高農金體系資金之運用效率,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者,不得再收受其他信用部之轉存款;收受其他信用部之轉存款者,亦不得將餘裕資金轉存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為反映本國銀行與信用部最新財務情形,放寬符合收受資格條件本國銀行與信用部財務指標之認定時點為「最近一季底」。(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0 條
新
- 信用部餘裕資金以轉存金融機構之定期性存款總額計算之。
- 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農業金庫。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得繼續存放。
- 前項限額以外之餘裕資金,得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者,不得再收受其他信用部之轉存款。
- 信用部收受其他信用部之轉存款者,不得將餘裕資金轉存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
- 第二項及第三項存款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內為限,並按收受轉存款金融機構之存款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 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單一本國銀行或信用部額度如下: 一、轉存單一本國銀行,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三十五。但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轉存單一信用部,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 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者,應自訂轉存限額相關規範,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及副知農業金庫。
- 信用部因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時,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將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轉存該其他信用部,不受第三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舊
- 信用部餘裕資金以轉存金融機構之定期性存款總額計算之。
- 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農業金庫。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得繼續存放。
- 前項限額以外之餘裕資金,得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
- 前二項存款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內為限,並按收受轉存款金融機構之存款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 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單一本國銀行或信用部額度如下: 一、轉存單一本國銀行,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三十五。但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轉存單一信用部,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 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者,應自訂轉存限額相關規範,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及副知農業金庫。
- 信用部因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時,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將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轉存該其他信用部,不受第三項之限制。
第 10-1 條
新
-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一季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一季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 三、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評級(Moody's Rating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信用部,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一季底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最近一季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 四、最近一季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一季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 前項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之總額限制如下: 一、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逾期放款比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一,或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二者,依其淨值,不得超過前二款所定存款總額上限之二分之一。
舊
-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信用部,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 四、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 前項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之總額限制如下: 一、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逾期放款比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一,或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二者,依其淨值,不得超過前二款所定存款總額上限之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