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12.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95085574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總說明(109.12.31 訂定)》 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限,其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法第十條第三項,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穩定農民種植釋迦之收入,辦理釋迦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及其保險費之補助,爰訂定「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計二十四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保險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辦理地區、保險人、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第二條至第五條) 三、本保險被保險人、要保人、投保方式、繳納保險費方式與其效力、保險期間、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契約終止及保險費處理。(第六條及第七條) 四、本保險不予承保事項及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之情事。(第八條及第九條) 五、本保險之保險費補助對象、比例、金額上限、申請程序、核發、撤銷或廢止、行政委任及委託。(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六、本保險之共保、準備金、行政管理費用、超過損失率及準備金不足支應之專案補助。(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 七、本保險之再保險。(第二十條) 八、停止辦理本保險及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業務之處理方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