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3 次修法(111.08.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150647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3、2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2 項、第 7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3 項、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序文、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7 條第 2 項、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8.23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穩定種植釋迦農民之收入,辦理釋迦收入保險,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七月八日。茲為配合保險費補助作業實務需要,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有關保險費補助申請人應附文件,增列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因應一百十一年度將鳳梨釋迦原有成本型及收入型二種型態保險整合為一張收入型保單,針對鳳梨釋迦百分之七十保障方案之保險費補助比率提高為百分之七十。(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因應補助程序實務作業之需,規範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協助核撥補助款。(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就不予補助情形,有關農作物種植之土地不符相關法令規定,具體規範其範圍態樣。(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修正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