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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2 次修法(110.07.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05064590A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7、18、20~22、24 條條文;刪除第 16、19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7.08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穩定種植釋迦農民之收入,辦理釋迦收入保險,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因應農業保險法施行,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之再保危險承擔及分散事宜,原規劃現行三級農會共保機制,改為基層農會一級制,並由農險基金承接後續業務,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計九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主管機關保險費補助款核撥及保險人保險費結餘款撥付對象、刪除臺東縣農會及中華民國農會辦理本保險業務及專戶(帳)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 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二、刪除共保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修正行政管理費核撥對象及比率。(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刪除超額理賠專案申請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五、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