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7.24
廢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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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迦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標的為大目釋迦及鳳梨釋迦。
- 本保險種類及保險事故如下: 一、收入保險:種植釋迦之農民於保險期間內,因氣候條件或市場變化致收入損害時,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二、樹體附加險:種植釋迦之農民於保險期間內,因颱風、焚風、寒害、乾旱等天然災害,導致釋迦樹體倒伏而於一定期間內全部重新種植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依據保單內容,參考歷史產量與價格、模擬損失頻率與損失程度定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農民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投保釋迦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三、農民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釋迦樹體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四、釋迦樹體已屆或已達經濟年限而必須重新種植。
五、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
- 主管機關得補助本保險之保險費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但投保鳳梨釋迦保險保障程度百分之七十者,得補助保險費百分之七十。
- 同一筆土地同時投保本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之釋迦保險,主管機關補助保險費合計金額上限,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刪除)
-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 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 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刪除)
保險人經主管機關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其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依公告所定期限轉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戶或基金。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辦理之業務、所訂立保險契約之保險費補助及專案補助,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全文共 2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7.2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