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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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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保險被保險人須為辦理地區實際種植第二條所定保險標的之農民,且應與要保人為同一人。
  2. 2.符合前項資格者,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要保書,向種植所在地之保險人投保,簽訂保險契約並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種植所在地之保險人未辦理本保險業務者,向該縣轄區毗鄰之保險人投保。
  3. 3.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本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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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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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本保險被保險人須為辦理地區實際種植第二條所定保險標的之農民,且應與要保人為同一人。符合前項資格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