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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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經主管機關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其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依公告所定期限轉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戶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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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2條的規定,當保險人經由主管機關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其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依公告所定期限轉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戶或基金。這是為了保障保險人所擁有的各種準備金,在停止辦理業務後能夠得到妥善管理,以確保後續的賠償與保障工作能夠正常進行。例如,在某家保險公司停止辦理業務後,根據此法條規定,該公司的準備金應當根據主管機關的公告期限,轉入指定的專戶或基金中,以確保準備金的安全及後續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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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