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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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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要保人自繳,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2. 2.農險基金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彙整前項專戶(帳)管理及運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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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保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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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17 條規定:「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要保人自繳,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