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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 次修法(110.12.2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050652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總說明(110.12.30 訂定)》 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限,其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八條第二項,強制投保之標的、範圍、對象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法第十條第三項,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穩定農民種植水稻之收入,辦理水稻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及其保險費之補助,爰訂定「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計二十四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保險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及保險費率。(第二條至第五條) 三、本保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資格、保費繳納方式及效力、保險期間、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契約終止及保費處理、被保險水稻農地休耕或改種其他農作物、不予承保及不負賠償責任事項及理賠審查基準。(第六條至第十二條) 四、本保險之保險費補助對象、比率、補助申請程序、核發、撤銷及主管機關委任、委託辦理補助事宜。(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 五、本保險之再保險、超過損失率之負擔及準備金。(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六、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之處理方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