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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2 次修法(111.07.0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15064519號令修正發布第 6、12、13、15、1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7.05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穩定農民種植水稻之收入,辦理水稻收入保險,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中「基本型」保險係由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轉換。茲為配合農業保險及保險費補助實務作業需要,以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保留幼稻-本田初期及本田中後期稻米遭受天然災害損失之現金救助,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簡化投保事宜,放寬組織型大專業農得向任一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投保。(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基本型保險理賠金應扣除幼稻-本田初期或本田中後期稻米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金額。(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因應補助程序實務作業之需,規範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協助彙整清冊及核撥補助款,並修正不予補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