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5.11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本保險之要保人如下: 一、基本型保險:耕種投保水稻田區之經營人、所有人或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 二、加強型保險:符合前款規定者,得投保一般加強型。投保優質加強型者,須為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取得有機、產銷履歷驗證、友善環境耕作。
- 本保險被保險人須為實際合法從事稻作生產者;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 要保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向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投保,簽訂保險契約並向基層農會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但要保人為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組織型大專業農者,得向任一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併同投保。
- 要保人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者,得向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相鄰之基層農會投保。
- 投保加強型保險者,其交付全額保險費達十分之一以上,自交付之日起,保險契約即生效力。
-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開啟分頁 ›
-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採區域認定方式,以鄉(鎮、市、區)為基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型保險:每公頃產量減產達基準產量二成以上者,每公頃理賠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投保水稻田區同期作已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金額,應扣除之。 二、加強型保險:以每公頃基準產量與實際產量之差額,依保險契約計算理賠金額。
- 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開啟分頁 ›
-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附加費用及分配比率如下: 一、行政管理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其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二、農險基金系統建置及維運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
-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全文共 2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5.1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