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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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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重複領取、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2. 2.補助款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作成補發或退還溢領保險費補助之書面行政處分
  3. 3.要保人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保險費補助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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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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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重複領取、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