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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重複領取、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2. 補助款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作成補發或退還溢領保險費補助之書面行政處分
  3. 要保人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保險費補助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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