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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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附加費用及分配比率如下: 一、行政管理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其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二、農險基金系統建置及維運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
- 2.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 3.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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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