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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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未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資格。 三、農民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水稻植株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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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10條,保險人在下列情況下將不予承保: 一、未在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舉例:如果農民在公告受理期間已過,仍未向保險人投保,保險人就不會承保。 二、未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資格。 舉例:如果農民未符合第六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規定的資格條件,也就是未符合相應資格,保險人也不會承保。 三、農民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水稻植株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舉例:如果農民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導致水稻植株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保險人也會不予承保。 以上解釋均根據該法條內容,並且參考最新公告的相關相關引用資料。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故意名詞
-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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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