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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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依據保單內容,參考歷史產量與價格、模擬損失頻率及損失程度定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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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5條,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依據保單內容、歷史產量與價格、模擬損失頻率及損失程度定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這表示保險費率是根據產量、價格和損失情況等因素進行精密計算的。例如,如果某地區的水稻歷史產量較高,保險費率可能會較低;反之,歷史損失較多的地區則可能會有較高的保險費率。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時,必須依主管機關所定的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這確保了保險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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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