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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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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個工作日內補正,並應於承保次月十五日前,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協助將申請案彙整清冊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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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要保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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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13 條規定:「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