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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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採區域認定方式,以鄉(鎮、市、區)為基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型保險:每公頃產量減產達基準產量二成以上者,每公頃理賠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投保水稻田區同期作已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金額,應扣除之。 二、加強型保險:以每公頃基準產量與實際產量之差額,依保險契約計算理賠金額。
- 2.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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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