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3.08.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300232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一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3.08.22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審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情事,依修正前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農職保)之職業病保障範圍,已先納入農藥中毒、中暑、黴菌性角膜疾病、豬型丹毒、炭疽、長期壓迫引起之關節滑囊病變及日本腦炎等疾病。為將流行病學具具體共識,因果關係明確者,增列為正面表列農職保之職業病項目,農業部一百十二年度委託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執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研究分析計畫」,該計畫建議將農民相較一般民眾罹患皮膚癌風險相對顯著,且經文獻檢討之「紫外線暴露引發之皮膚癌」納入職業病項目。 又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本辦法授權規定項次順移,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列紫外線暴露引發之皮膚癌因果關係較明確之職業病,納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修正條文第九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辦法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舊
- 本辦法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9 條
新
-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一、農藥中毒、甲醛中毒。 二、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 三、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 四、紫外線暴露引發之皮膚癌。 五、黴菌性角膜疾病、新型A型流感、鉤端螺旋體病、恙蟲病、漢他病毒症候群、Q熱、豬型丹毒、炭疽、類鼻疽、日本腦炎、鉤蟲病等疾病。 六、長期壓迫引起之關節滑囊病變。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舊
-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一、農藥中毒、甲醛中毒。 二、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 三、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 四、黴菌性角膜疾病、新型A型流感、鉤端螺旋體病、恙蟲病、漢他病毒症候群、Q熱、豬型丹毒、炭疽、類鼻疽、日本腦炎、鉤蟲病等疾病。 五、長期壓迫引起之關節滑囊病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