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1.06.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1002310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4、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新名稱: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9 條第 6 款、第 9-1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1.06.24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審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情事,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訂定,並於一百十年九月九日修正。 為使本辦法更臻周延,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並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及實務作業之需要,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修正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