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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

第 4 次修法(112.08.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20023544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2.08.18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訂定,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目前本辦法第九條所定職業病項目,計有農藥中毒、中暑、黴菌性角膜疾病、豬型丹毒、炭疽、及長期壓迫引起之關節滑囊病變等疾病。茲為將與從事農業工作因果關係明確之職業病,擴大納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保障範圍,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一百十一年度委託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執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研究分析計畫」,依該計畫建議將農民與一般民眾罹病之潛伏期風險比大於二之日本腦炎、鉤蟲病及甲醛中毒等三項納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並經農業部邀集有關機關(單位)研商獲致共識,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