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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

第 2 次修法(110.09.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0002375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9、10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九月十日施行(原名稱: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新名稱: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

立法總說明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0.09.09 修正)》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按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據上開規定,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訂定「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期間,先以職業傷害為保障範圍,對於農民從事農業工作較常見之農藥中毒、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等疾病,以視為職業傷害方式予以保障。為擴大與從事農業工作因果關係明確之職業病,納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十條,名稱並修正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除目前農藥中毒、中暑、熱痙攣、熱衰竭等疾病外,增列因果關係較明確之職業病,納入現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第九條) 二、參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當農民罹患、促發或惡化第九條以外疾病時,若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關因果關係,亦納入保障範圍。(第九條之一) 三、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