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4.07.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八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40022929 號令增訂發布第 13-1、13-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修正總說明(114.07.08 修正)》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訂定發布,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為使農民有更多元管道瞭解已提繳農民休儲金金額,並強化農民對於政策推動之信任感,鑒於農會於農民健康保險、農民退休儲金均擔負資格審查及申報任務,且深具服務農民之重要功能,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農會得接受農民委託,代為查詢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之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二、明定農會查詢結果之使用範圍及相關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