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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次修法(114.07.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八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40022929 號令增訂發布第 13-1、13-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修正總說明(114.07.08 修正)》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訂定發布,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為使農民有更多元管道瞭解已提繳農民休儲金金額,並強化農民對於政策推動之信任感,鑒於農會於農民健康保險、農民退休儲金均擔負資格審查及申報任務,且深具服務農民之重要功能,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農會得接受農民委託,代為查詢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之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二、明定農會查詢結果之使用範圍及相關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二)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3-1 條

  1. 農會得接受農民委託,代為查詢農民個人之退休儲金最近扣繳紀錄、累積提繳本金及收益金額。
  2. 農民委託農會辦理前項代為查詢事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親自送交農會辦理。
  3. 農會對於第一項之查詢結果,除轉知委託之農民本人外,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 13-2 條

  1. 農會為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定農民委託查詢業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之查詢權限。 二、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遇有缺失時,應立即檢討改善。
  2. 主管機關同意農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之查詢權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保存農會查詢之電磁紀錄日誌。 二、對農會辦理之查詢業務,定期實施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