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3.07.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 113266704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13.07.18 修正)》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由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實務作業,並有效保護土地資源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納入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其影響範圍之必要,增訂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其影響範圍,有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劃定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另為善用土地資源,定明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廢止,得就「一部」或「全部」廢止之,爰修正本準則第四條、第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