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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 9 次修法(114.11.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418836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及第 13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一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4.11.14 修正)》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規費法第十條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鑑於勞工基本工資調幅達百分四十二點九,產業用電亦上漲約百分二十,進而帶動整體物價指數上揚,使燻蒸消毒處理所需人事、水電、相關軟硬體汰換更新、校正與修繕維護等各項必要成本不斷上漲,且燻蒸檢疫處理作業量逐年增長,以致每日排班人力及加班費用增加,實有必要重新檢討檢疫處理費之燻蒸消毒費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反映實際執行所需成本,經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檢討收費數額,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三,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法制體例,增訂本辦法授權依據之規費法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依實際成本,修正附表三檢疫處理費之燻蒸消毒收費基準。(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附表三)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