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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 6 次修法(0.02.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8102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一

立法總說明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05.02.25 修正)》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一百年九月一日及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四次修正。考量檢疫作業實務,配合輸入動物實際隔離檢疫現況與疫病管理之必要,與貨櫃燻蒸消毒檢疫處理及燻蒸櫃樣態之各項成本支出,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條附表一,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物價標準及考量實施燻蒸消毒檢疫處理之各項管理成本逐年增加,為利燻蒸處理場之長久運作並確保檢疫處理效果,調整現行條文附表三檢疫處理費之燻蒸消毒收費基準,並為鼓勵燻蒸、消毒業務之民間受託經營者意願及強化其發揮經營效率,刪除受託經營者最大利潤以不超過稅前報酬率百分之十五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有關輸入犬貓送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檢疫中心隔離,於隔離檢疫期間須補強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植入晶片者,依據現行「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由申請人負擔,其費用比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收費基準,新增鳥類種別之動物繫留費收費基準,爰修正第十條附表一動物繫留費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