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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 8 次修法(114.06.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418678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4.06.17 修正)》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規費法第十條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修正。同一申請人申請延長檢疫作業,依規定申報多批存置於同一處所之檢疫物品,同時臨場檢疫者,其應繳延長作業費,按一批計收;為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修正同一申請人申報多批動物隔離檢疫延長作業,同時於動物檢疫機關所備場所進行檢疫作業者,亦得按同一基準按一批計收動物隔離檢疫延長作業費,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