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0.03.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9148116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9、12~15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二
立法總說明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一、第十一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09.03.17 修正)》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鑒於國際貿易自由化,而國際間發生動物傳染病頻繁,為防堵疫病入侵,政府逐年強化各項檢疫措施,相關支出有增無減,加上消費者物價指數近十年間大幅成長,須調升相關檢疫規費以支應實際所需。另配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將有關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之條文另於「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中明定,爰修正「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一、第十一條附表二,計修正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業經總統公布修正,現行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已刪除,爰以規費法第十條為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動物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將有關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之條文另於「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中明定,郵寄輸出之植物檢疫物有免收檢疫費及檢疫標識工本費之重量限制。(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三、為明確規範延長作業之範圍,依工作性質區分為檢疫延長作業及動物隔離檢疫延長作業,精算所需成本,爰調高動物隔離延長作業費。(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配合現行物價指數及薪資標準,研析掣發各式證書之人力及物力成本相對增加,爰調整證明書工本費。(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