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90130007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一條修正總說明(109.01.21 修正)》 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前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本辦法訂定之法源授權依據已順移至第十六條第五項,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