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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 1 次修法(80.11.27)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安三字第3043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