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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 2 次修法(103.06.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661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原名稱: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新名稱: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