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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第 2 次修法(0.03.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505028251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5.03.24 修正)》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授權,並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主管機關名稱。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辦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勞工保險局名稱修正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