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第 3 次修法(0.01.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805009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8.01.22 修正)》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施行。茲配合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七○○一二五三五一號令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並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文字「殘廢」修正為「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