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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 2 次修法(96.12.3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600381561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0960008802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條第 1 項之附表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國家安全會議勤人字第 0972001698 號公告、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09700059841 號公告會同新增及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

異動條文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係指擔任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公務人員。 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