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 3 次修法(98.10.3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80065267 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09800079591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80066056 號公告、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09800094261 號公告會同新增、刪除及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10038687 號公告、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100044091 號公告會同新增、刪除及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 10100247610 號公告、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100093591 號公告會同新增、刪除及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國家安全會議勤人字第 1022003820號公告、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200079841 號公告會同新增及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20052281 號公告、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200085051 號公告會同新增、刪除及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人組揆字第 1020060123 號公告、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200102761 號公告會同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揆字第 1030041580 號公告、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300037961 號公告會同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組揆字第 10400370374號公告、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400032331 號公告會同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國家安全會議勤人字第 1042003391 號公告、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400057591 號公告會同新增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

立法總說明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之一修正總說明(98.10.30 修正)》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會銜考試院訂定發布迄今,除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外,迄未修正。 依查核辦法第五條規定,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惟各機關常有派任人員擔任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嗣於短期間內,改派其他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依上開查核辦法規定,均須於調任前辦理特殊查核。故同一當事人於短期間內經重複查核,徒增行政作業程序,延緩機關派任人員時效,爰放寬擬任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人員如在任職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各機關得免再辦理特殊查核。 另職務代理有別於一般正式任用情形,基於特殊查核目的性考量,避免各機關藉由非任用方式之職務代理機制規避查核,故增訂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時,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又特殊查核之作業期間,非必均能於短期內得予完成,如職務代理期間過短仍予查核,並無實益,爰規定現職人員代理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超過三個月者,始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本次共計修正二條,增訂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受查核人保障範圍,對查核結果所作決定,認有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救濟。(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擬任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人員,在任職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者,各機關得免再辦理特殊查核。(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現職人員代理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超過三個月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