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 4 次修法(0.09.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35924 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800065021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34884 號公告、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800065031 號公告會同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1000014604 號公告、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1000028351 號公告會同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1200005271 號公告、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1207000211 號公告會同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 1130100438A 號公告、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 11307000141 號公告會同新增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1300010371號公告、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 11307000271 號公告會同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 11307000291號公告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1300030011號公告、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 11307001441 號公告會同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並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8.09.19 修正)》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其間歷經九十六年十二月修正,最近一次於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修正。本次為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對於不符公約規定之相關法規,訂有應於一定期間檢討修正之規定,爰配合將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其他精神疾病」之文字,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足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